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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602578/201912-00080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扶贫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351"、“180”政策保障对象和具体政策内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0
索引号: 11341700MB19602578/201912-00080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扶贫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351"、“180”政策保障对象和具体政策内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0
"351"、“180”政策保障对象和具体政策内容
发布时间:2019-12-20 10:49 来源:市扶贫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一)保障对象

1﹒“351”保障对象。扶贫部门2015年底以来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为“351”政策的保障对象。

2﹒“180”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中的持证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为“180”保障对象。具体病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确定。

(二)保障政策

1﹒“351”政策。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2﹒“180”政策。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351”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